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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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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创建活动的通知

京建发〔2023〕324号

各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和物业收费存在乱象问题整改实施方案》(京建发〔2023〕248号)的要求,本市决定在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中开展“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党建引领,破解居民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到2023年底,建成100个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环境宜居、特点鲜明、群众满意的物业服务示范项目。通过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全市物业服务质量,让群众住上更加宜居的好小区。

二、创建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项目(单一产权除外),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创建,同一物业项目中的一栋或几栋不得单独申报创建;

(二)项目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三)项目已经成立业委会或物管会,并已经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四)项目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五)项目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晒服务标准、 晒收费标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京建发〔2023〕198号)相关要求完成公示;

(六)项目愿意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三、工作内容和具体安排

(一)市级统一部署。10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全市部署开展示范项目创建活动,创建活动主要围绕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提供高质量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二)企业自查自评并向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物业项目的管理单位对照考评标准逐项开展自查、创建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自查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11月15日前,项目物业管理单位需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

2.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3.物业管理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4.自评报告。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

各区物业服务行业党委也可以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物业项目,推荐的物业项目提交材料同上。

(三)区级初核。11月15日-12月1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按照《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标准》,将存在一票否决项的物业项目予以剔除。

(四)市级复核。12月1日前,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市物业行业党委成员单位、行业专家、业主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考察核定。

项目被评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后,在下一年度的“美好家园”等评比中将予以优先推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每年抽查10%示范项目,发现不再符合创建标准的,撤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荣誉。

(五)表彰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最终获得“2023年度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授予奖牌并表彰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将活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实施,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推动活动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要做好规范化项目创建活动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结合先进基层党组织、最美物业人评选等活动,发动主流媒体和行业媒体广泛宣传,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工作总结。各区要及时总结示范项目创建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把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作法固化为制度、机制。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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